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根据《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号)、《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和《宝山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宝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打造“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国产业互联网创新实践区”,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制造业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附加值高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