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课堂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鼓励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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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分类:补助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七届五次全会、区委二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州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创业与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委、区政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创新要素聚集高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当年专项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扶持、创新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扶持、注重实效、奖补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对象为:
  
  
  1.在安州区境内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在安州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含机构或个人);
  
  
  3.为安州区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安州区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及创新人群。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五条  2014年1月1日后在安州区新注册的企业,首次通过绵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一次性补助0.5万元/户。首次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自我评价并成功取得入库编号的企业,一次性补助0.8万元/户。(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六条  对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新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另给予1万元/户的大学生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区就业局、区科知局)
  
  
  第七条  对入驻安州区创业服务中心且产品、技术、服务符合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大学生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等给予免交前三年房租优惠。(责任单位:区创业服务中心、区工信商务局、区科知局)
  
  
  第八条  搭建专业科技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质科技中介服务。对入驻安州区创业服务中心的技术服务机构(含知识产权咨询、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技术转移中心、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保险等),给予免交前两年房租优惠。(责任单位:区创业服务中心、区科知局)
  
  
  第九条  对进入国、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的高层次人才在安州区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研发机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另给予其创办的企业及研发机构最高100万元创业补助,给予个人最高5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对未进入上述计划的海外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技术、资金来安州区创业的,给予其创办的企业最高10万元创业补助,给予个人最高5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工信商务局)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安州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处于领先水平或单项冠军的领军人才团队,在安州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其创办的企业最高10万元创业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最高奖项的项目或团队,在获奖后两年内在安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其创办的企业最高10万元、5万元创业补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团队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进行资助。(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科知局、区就业局)
  
  
  第十一条  聚焦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到安州区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高层次“军转民”“民参军”创业团队,给予其创办的企业最高10万元创业补助。(区人才办、区工信商务局)
  
  
  第十二条 对进行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且符合贷款条件,在取得经营执照和相关证照后,可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给予2年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9%)。(责任单位:区就业局)
  
  
  第十三条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运用市场化方式、依托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的各类孵化器建设。对企业及专业机构在安州区建设各类孵化器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对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区投促局)
  
  
  第三章  创新扶持
  
  
  第十四条  对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按照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扣除市专利授权资助资金(未申请市上资助的按市上规定的资助标准上限计算)后的剩余部分予以资助,但资助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同一非职务发明人每年度申请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十五条  对获得软件著作权并进行版权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500元/件予以资助;对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单位或个人按照2000元/件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区文广新局、区科知局)
  
  
  第十六条  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四川省名牌产品”、创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及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食药工质局)
  
  
  第十七条  设立安州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奖。对当年度专利授权数量在全区排名第一至第三位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安州区知识产权先进单位”称号(申请单位的专利第一申请人以及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安州区内)。(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十八条  设立安州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奖。根据当年度代理安州区内的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代理机构授予“安州区知识产权优秀代理机构”称号,并给予1—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十九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优秀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绵阳市优秀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一条  对辖区内参加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依照《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按其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每户每年最高补贴额度按大、中、小型科技型企业规模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保费补贴的30%和70%,由市财政先统一补贴,再按比例予以分摊扣除。(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知局)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将专利技术在安州区内推广转化,对年转化专利技术新增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区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推广转化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安州区内转化,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四条  对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在安州区内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责任单位:区食药工质局)
  
  
  第二十五条  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按照3万元/项、2万元/项、1万元/项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七条  对通过专利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县内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给予贷款贴息奖励,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一笔贷款给予一次补助,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科知局)
  
  
  第二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户;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户。(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二十九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年度加计扣除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5%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知局、区税务局)
  
  
  第三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区工信商务局、区科知局、区科协)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在合作项目完成后,对企业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经费,按不超过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工信商务局、区科知局)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知局)
  
  
  第三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级别不同类比赛获多个奖项的,只奖励一个奖项。(责任单位:区人才办、区科知局、区科协、团区委、区就业局)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三十四条  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次年1月份进行。 由区级各责任部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需提交资料清单,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受理专项资金申报资料后,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别进行预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安州区科技和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预审报告,办公室汇总后统一上报安州区科技和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安州区科技和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及各责任单位,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预审报告中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安州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拔付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审批文件进行集中拨付。
  
  
  第三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全程的监管,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第四十条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等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核实,由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取消当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受理企业对国家、省、市、区各类扶持、补助、奖励的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创业扶持和创新扶持奖补政策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安州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  企业与安州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涉及以上相关条款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安州区科技和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县县委 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县鼓励创新创业与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安委发〔201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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