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16〕197号),经研究决定,设立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为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区科技局管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