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实施,激励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境外注册,申报驰名商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商标兴区战略的意见》(江北府发〔2018〕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所在江北区的商标权利人,申请商标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