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在浚县注册成立或注册地在浚县的新引进或新增投资(以企业实际投资额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县外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对其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发设计、营销推广、财务结算等管理和服务职能,并在浚县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金的企业。重点支持交通运输、物流、金融、商贸、电子商务、科技研发、建筑业、高端服务业和新业态的总部企业及在浚县设立的区域性结算中心、销售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
第二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属于以下几类企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