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