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综合竞争力;打造区域特色公共商标品牌,提升区域、产业整体知名度和辐射影响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加快揭阳经济振兴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工商标字〔2017〕81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17〕201号),以及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贯彻〈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6〕80号)、《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揭府办〔2013〕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揭阳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