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发挥市级品牌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品牌建设的意见》(日政发〔2016〕21号)、《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品牌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企〔2019〕35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日照市市级质量暨知识产权建设资金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范围的新获得(首次获得)品牌、商标、标准、专利项目给予奖励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