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加快延寿县主导产业集聚和升级,助力脱贫攻坚,确保如期脱贫摘帽,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借鉴哈尔滨经开区和周边县(市)做法,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以外引进企业、本地企业新上项目及生产加工型现有企业,原则上应达到规上企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