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1)对获得山东名牌、山东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山东省优质产品基地龙头骨干企业(以上商标或品牌奖励范围包含初级农产品、工业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